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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与打假(为什么打击假货)

2023-11-28 本站作者 【 字体:

如何对假货实现精准打假?

有一种商标防侵权技术,就是在商标中加入安全信息,拍照商标可以鉴别商品同时识别侵权行为,这样就能跟踪真商标和假冒商标的动态,一旦出现假冒商标就很容易被发现,可以实现源头打假

假货与打假(为什么打击假货)(图1)

为什么年年打假,但是假货依然源源不绝?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广大,经营的方式越来越多,现在不仅仅有实体商店,也有网络店面。这些众多的商店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对于中国经济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因为这样可以促进中国的消费,提高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现在到处充斥假货,很多消费者被欺骗和愚弄。

最近两会开始以后,关于打假的事情已经被很多人提及,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张茅就打假的问题接受采访,具体的内容我看来一下,觉得他说的话,有很好的建设性。通过这件事情,很多人都在问,为什么打假如此的困难,现在假货依旧十分猖獗呢?

首先我认为假货的蔓延,原因是很复杂的,但是主要的一个原因是现在的管理监督方面的工作依旧没有做好,我们的各个地方工商质监部门,对于市场的情况了解的信息不足,很少去认真的进行调研和走访,这就引起假货的蔓延势头加剧,另外网上的假货,监督管理机制也不严格,这些问题才是假货问题严重的一个原因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到中国的假货比较多,有一些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缘故。比如有一些假货集中的地区,明目张胆的在卖假货,这种现象的形成,根本不可能是个人因素,或者某几个人的因素。而是一个集团性的假货犯罪,所以这些小地区的假货问题,急需要国家进行严格处理,这样才可以在源头方面彻底断绝假货的供应。

大家还要注意一点,假货的蔓延和我国的物价有直接的关系。现在很多地区的商品涨价很厉害,老百姓的消费能力达不到购买这些商品的能力,反而是假货要稍微的优惠一些,所以很多人才会选择假货,这些问题都需要国家进行合理的治理。我觉得假货的问题,需要在管理部门形成一个统一的机制,长效的机制,另外要有一个合理的社会商品价格,这样假货就无处遁形了。

古人如何造假与打假:这两个朝代假货最猖獗

【壹】卖酒掺水这事宋朝就存在

中国历史上,有两个时期假货最多,一个是北宋末年,一个是明朝万历年间。

北宋末年,王应麟在《困学纪闻》中记述,“今市中货物奸伪,无过于汴京。”

文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位酒肆的老板,去山西进了一批杏花村美酒,途中不小心打碎了几坛子,回来一算,好像不赚钱,心中很郁闷。这时候,店小二给他出了个馊点子:往酒里掺水。老板一听,乐坏了,每坛酒里掺水二斤,可赚制钱五十,利润不菲,就这么着吧。于是,假酒产生了。

好在掺的是水,如果是工业酒精,后果很让人担心。

汴京城里卖花的老太太也会造假,她们经常三五成群各自挑着一担花出来卖,远远看上去,花儿十分鲜艳可爱。但购买者连盆买回家,数天后发现花都蔫了,原来这些花都是插上去的,不是盆花,而是插花,所谓“璨然可爱,无一枝真者”。

由此看来,如今的插花工艺,说不定还是宋朝的老太太最先发明的呢。

苏州市井商业图(局部)

【贰】“鹅羊吹气,鱼肉贯水” 奸商欺诈明清时候真不少

明清时期,我国由传统的农业经济转向近代商品经济的萌发阶段,商品意识日渐增强,社会风气日趋浮躁,造假欺诈层出不穷,几乎达到了巅峰状态。

明中叶人田汝成在《西湖游览志余》中描述弄虚作假之风:“杭州风,一把葱,花簇簇,里头空。”

一些奸商,“又其俗喜作伪,以邀利目前,不顾身后,如酒搀灰,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贯水,织作刷油粉。”

“鹅羊吹气,鱼肉贯水”,这样不诚信的手段,真是骗人没商量啊。

明末社会骗术千奇百怪,张应俞的世情小说《杜骗新书》里讲述了84则骗术案例,譬如美人计、掉包计、苦肉计、连环计、提罐、扎火囤、放白鸽等。可谓对民间骗术的一个概括。

清朝的欺诈手段较之明朝,有过之而无不及。乾隆十二年,纪晓岚在京城一家小客店中买了支蜡烛,居然点不着,原来蜡烛是泥巴做的,仅在外面敷了一层羊脂而已。

纪晓岚在京城还买了16块号称为明代制墨师傅罗小华制的墨,装在一个旧盒子里面,很像那么回事,回去一用,竟然是泥巴做的,只是将表面染成黑色。

事后纪晓岚自嘲道,受骗的人要么是贪便宜,要么是图方便,受骗有原因。同时代的钱文敏则说,凡是便宜事,其中必有问题,怎么会有便宜的好事落到我们头上来呢?

【叁】政府立法打假追溯到周朝

上古时期的周朝已经有假冒伪劣商品了,并且政府已经通过立法来打击了。

《礼记·王制》说,“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当时的管理制度真叫严厉,如果商品的尺寸、数量、颜色等达不到标准,就按“假冒伪劣”对待,到市场上叫卖是很难的。

到汉朝的时候,对外交流活跃起来,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许多稀奇的东西,但数量有限,于是假冒的现象多起来。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为此,汉朝制定法规,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隋唐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饮酒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交方式,这催生出一大批制造假酒的作坊。

隋唐《启颜录》一书有记载:“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

边喝边自嘲,老祖宗中也不乏段子手啊。

【肆】“三天内退货” 唐朝就有

唐朝缺少工商、动检、质检怎么办?其实,其他朝代也没有,有一部严格的法律就足够了。

可以说,唐朝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直白点说,行滥是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是指数量短缺,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售卖行滥和短狭的东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唐朝还有退货的规定,和现在的退货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议》说,“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现在一些不良商贩故意生产“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等,如果让他们穿越回唐朝造假,估计谁都不敢,单是皮开肉绽的滋味就足以吓破胆儿。

【你知道吗】古代也有“学术打假”

东汉后期,朝廷腐败,宦官专权。由于官吏选拔制度出现了纰漏,部分读书人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得到掌权者的赏识,他们铤而走险,贿赂朝廷大臣,将一些经书上的文字稍加改动便署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一来,他们自然就成了权威。

一些正直的知识分子义愤填膺,向皇帝建议打假。文学家蔡邕等人还为此提出了两条打假建议:首先,废止一些容易作假的官吏选拔方式;其次,从源头上入手,刊定各种典籍,以减少作假的可能性。

汉灵帝采纳了第二条建议,很快就召集一些有名的大儒规范各类经书典籍,并刻于石碑之上,公布于天下。

怎样打击假货

1,打假货,首先要突出真货的价值,合理制定真货的价格,确保真货的质量,技术含量绝对优于假货,假如假货的质量好,技术更有提升,价格又好,是没法打击的,它被市场普遍认同接受,因此提升真货的内在价值,是摆在首位的.

2,产品快速升级换代,制造假货的公司普遍来说,规模小,快速改进产品外观,功能,提高产品复制的难度,比如嵌入软件,采用新材料,如果产品的技术含量太低,也许有点难办,比如真假拖把,谁是真,谁是假还真不好说.

4,打假,要让市场认识什么是真什么是假,在产品的宣传,防伪设计上要有一定的针对性,真假对比,让市场认识到什么是真,真的有什么好处,假的有什么危害,危险性.

5,律师函,拿出打官司,经销,使用假货要赔款的架式,定期,不定期向经销和使用单位发律师函,使他们知道使用假货的危害性,严重性和后果.因此之前要有调查,取证,有专人负责,走法律途径

6,针对性的制定针对假货的价格,比如某地区假货多,加强宣传,开展降价促销活动.

7,向销售假货的销售商,晓之以理,制定有竞争的价格,折扣,只要有利可图就可使销售商主动退出假货销售.

8,全国统一服务热线,可及时搜集到假货是否存在,分布,数量,销售商等最新情报.

9,提高相关人员素质,设计,制造,销售,服务,法律服务,广告设计等

如何面对假货多和打假难治理对策

【关键词】 假货 打假 经济学思考

一、假货的定义

《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对“假货”一词给出了如下定义:为欺骗顾客而制造的仿制品。而中国工商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一本关于假货的学术专著《假货研究》里,“假货”一词则指以下商品:和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和得到世界上2/3以上政府承认的国际组织颁布的标准,以及2006年人均收入在1500美元以上国家政府颁布的标准不符,前者以承认该标准的地域为准,后者以所在国为准;如果二者都不存在,则以销售地相当于我国省级以上法院得到半数法官认可的司法判决标准为准。

从这两个定义中,可以概括出假货的两个特征:假冒别人商标生产的产品;劣质的产品。因而,本文给出“假货”的一个定义:假冒别人商标生产的或者劣质的产品。对于第一个特征,我们很容易接受,在市场上随处可见各大品牌的仿制品,它们凭借相对价格优势获得了生存空间。对于第二个特征,可以举一个例子做以说明:例如,添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其蛋白质的含量不达标,长期饮用还会影响身体机能,尤其对婴幼儿的影响颇深。虽然生产这种牛奶的企业有很高的市值,旗下品牌也为国家驰名商标,但不能不说其生产的产品是地地道道的假货。

二、“假货多”与“打假难”的现状

提到假货,每个中国人都或多或少的接触过,可以说假货充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影响较广的饮食为例,比较出名的假货案例有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有无法界定时间的地沟油事件,其波及面之广、影响之深,至今让人唏嘘。另外,假冒药品、劣质仪器等医学用品良莠不齐,毒害了万千患者;不合格的家用电器、散发着有毒气体的家具酿成了几多惨剧;劣质的刹车片、不合格的安全气囊,给我们原本就不安全的行车环境又添加了一层挑战,据统计,上海大众汽车配件年销售额仅14亿元,而冒牌货的年销售额高达30亿元,高出正品一倍还多。

我国假货多,有权力打假的部门也很多,包括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检疫局、质监局,以及各地的打假办公室等等。但是打假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这一点从现今市场上假货横行、层出不穷就可知一二。从数据上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表明,2000年打假涉案金额只有164亿元,约为该年度假货总产值的8%。打假难的原因将在下一节进行分析,本节仅以两个案例来说明打假难的现状。

案例一,鱼目混珠的网店。电子商务平台假货频现早已不是新闻,2011年4月23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淘宝网售假问题,诈骗金额之大令人咋舌。而这些店铺的售假行为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长期存在,除了低价引诱消费者外,其对网店规则漏洞的利用也十分重要。网络售假者在开店之初,自己或雇人采取匿名形式多次购买自家产品并给予高评价,迅速积累信誉;然后参加特价活动,提高店铺的知名度,加之其有巨大的价格优势,短期内就可获得很多订单。即便被举报查封,这些商家也可以换张身份证重新注册一个店铺再如法炮制,售假成本相当低廉。面对众多虚拟的“鼹鼠型”售假商家,执法部门和相关销售平台也许真的是有心无力。

案例二,助纣为虐的防伪标识。印在商品上的防伪标识真的能够防伪吗?还是起到了帮助售假者蒙蔽消费者的作用?以阳澄湖大闸蟹为例:2012年的捕捞期始于9月22日,但在此之前就有许多店家开始出售所谓的“阳澄湖大闸蟹”,并且带有防伪指环。除了出售时间明显不符外,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几乎是真假难辨。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原因主要出在防伪指环上,本以为只要带了“金戒指”,就是正宗阳澄湖出品,就可以放心购买,可谁知每家销售螃蟹的商店都有防伪指环,而且进价极其低廉,一个也就六七毛钱。面对众多“李鬼”,有些阳澄湖的蟹农气愤的说,不用防伪标识也许才是最好的防伪。

三、“假货多”与“打假难”现象的经济学根源

1、价格低廉,需求量大,供给商多,打假者无暇一一处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托·约宁的一段话:“一旦有适当利润,资本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他就保证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他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他就敢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首的危险。”

由于节省了产品研发、品牌推广、售后服务等费用,假货的价格比正品低很多。有些假货的质量、外观还说得过去,加之价格便宜,市场上的需求量旺盛,从而催生了假货市场的繁荣;造假的人多了,打假者就不可能一一顾及了,打假也就成了难题。

2、市场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买假货的消费者有两种,一是知假买假,二是上当受骗,其中上当受骗的原因可以用“柠檬市场”理论来解释。柠檬市场又叫次品市场,是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即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在这种市场中,消费者无法分辨产品质量优劣,只能通过选取平均价格或平均价格以下的商品来降低自己的购物风险,加之正品往往价格高于平均价格,导致正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反而逐渐占领市场。这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3、法律法规对造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造假的法律成本低。我国目前涉及假货问题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对于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比较小,而且形式也过于简单,主要以罚款为主。仍以阳澄湖大闸蟹为例。其已成功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10年苏州市质监局出台了《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其中规定,“擅自标注阳澄湖地理名称为大闸蟹产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姑且不论该《保护办法》的实施范围,仅就其处罚力度看,远远不够:标有“阳澄湖”标志的大闸蟹,其价格比一般螃蟹贵10倍以上,一只成品蟹能卖到100元左右,利润空间很高,法律成本相对较低。 4、执法部门庞杂,协商成本高,容易滋生行贿受贿行为。我国涉及打假的相关部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反应迟钝,不能及时发现,发现了又因技术问题、部门隔阂而不能迅速做出决策,不能迅速做出处罚,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转移的时机,使政府部门处于尴尬的位置。再者,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理,主要是以罚款为主,收上来的罚款归政府所有,对于执法者的激励性不大,执法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被处罚者也深知执法者是“经济人”,许之以利便可逃过法律的惩处,于是滋生了行贿受贿行为。

5、消费者打假的成本高收益小,打假积极性不高。为获得补偿而进行的交涉所付出的精力,为鉴定商品真伪而付出的费用,以及诉诸法庭的时间成本和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这些都是消费者打假的成本。而其打假收益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二”。所以消费者面对假货,维权意识不强,只有在支出规模较大、遭受明显损失时,才有较强的打假欲望。

6、企业打假难度大,同时存在一定风险,企业打假的积极性不高。某些领域的假货在损害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者的效果,培养了潜在客户,从这个角度讲,在某些领域,假货对于企业而言并非全无好处。同时,打假对于企业而言也有一定的隐患,一旦大张旗鼓的打击假冒产品,就相当于告知消费者购买该品牌的产品存在风险。可以想象,在替代品丰盈的今天,消费者得知某品牌产品假货充斥市场时,成本最低的选择不是努力学习辨别真伪,而是选择购买口碑较好的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而且,打假毕竟属于公权的范围,企业打假往往有心无力,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因而,打不打假对于企业而言是个难题,即便打假也不一定会高调打假,往往采取隐蔽低调的方式。

7、部分媒体缺乏良知,甘当“经济人”,纵容制假者。部分媒体收受制假商家的贿赂,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包庇。以2011年的达芬奇案为例,2011年7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揭露达芬奇家居在家具质量和产地上均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同年7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介入调查并初步认定达芬奇家居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随后达芬奇家居有限公司发表了《致消费者的公开道歉信》,承认了错误;但是随后又发表声明,对该公司之前的道歉行为表示否定。原来在遭受《每周质量报告》披露后,达芬奇家居负责人找到曾在多家国内媒体担任高层职务的文化中国传播集团时任总裁崔斌寻求帮助,并签订了300万元的公关合同,作为“淡化与化解媒体的舆论监督”“平息事件的负面影响”的价码,随后又是一系列的公关交易。

8、地方政府对造假进行保护,跨地域案件办理困难。受到政绩考核压力的影响和金钱的诱惑,一些地方政府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对制假售假者,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地批评一通。不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和权力寻租导致了地方保护伞的产生,应合理化政绩考核结构,同时建立国家级打假部门,降低寻租的可能性。

四、治理对策

1、分配制度合理化,实现共同富裕,引导消费倾向,不追求奢侈品。消费者的收入增加了,对低档品的需求会减少,进而减少了假货生产、贩卖者的利润率,最终减少假货的供给量,打假也就容易了。与此同时,政府、媒体应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消费者不要刻意追求名牌与奢侈品,做到“只买对的,不买贵的”,进而减少对名牌的需求量,从而减少仿制品的生产。

2、沟通买卖双方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柠檬市场”存在的原因,为了沟通商家和消费者的信息、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企业之间可以建立行会制度,联合监督,排挤造假售假者;也可以使用高科技的防伪标识,使一般造假者无法模仿;专营店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可以保证对消费者出售正品;可以通过散发传单、广告教育等途径培养消费者的辨别能力,虽然成本较高,但是可以培养忠实客户。当今网络购物兴起,各网站应对站内销售的商品负责,公正公开的揭露产品信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了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从平台自身利益的角度看,主动净化交易环境,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吸引顾客,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

3、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诉讼收益。一是引入共同诉讼法理。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假货起诉案遵从个案个办原则,导致消费者诉讼的成本高,客观上纵容了制假售假者逍遥法外。其实,众多消费者面对同一造假贩假者时情况相近,完全可以合而为一,进行共同诉讼,减少打假的成本,增加打假的利润,使消费者愿意站出来打假。二是将侧重罚款改为侧重赔偿。现在我国对于造假售假的惩处以罚款为主,但是由于罚款是要交给国家的,执法者受到的激励不强,很容易受到贿赂的诱惑。如果将罚款改为高倍赔偿,情况就会有所变化。当消费者受到伤害时,不会因收益低而理性地选择放纵假货,而会在高倍赔款的激励下加入到打假的行列中来,成为主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一员。

4、合并打假权力,明晰“打假产权”。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决定了市场效率的高低,打假权力的归属是否明确也决定了打假执法效率的高低。如果打假权利没有被明确界定就会发生众多部门相互推诿、从中渔利,但又无人真正出手的局面。我国应设立一个国家级打假专属部门,负责领导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以加大力度保护企业与公民的权益。在201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的文告中,也主张执法机构设立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5、采用巧妙策略避开麻烦,提高企业打假的成功率。首先,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如设立专门的打假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打假人员、法律顾问等,形成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打假队伍。其次,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巧妙的手段,在降低假货对企业名誉的消极影响的情况下,最大范围地鼓励消费者举报假冒产品。例如,可以通过换购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将所购买的产品包装寄回公司并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地点等信息,企业则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回报,通过对这些包装的鉴定,就可以掌握假货的销售地域与途径,进而采取行动。最后,企业在实施打假行动时切勿急功近利,尽可能在获取充分的制假证据后,再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最大化地实现打假成果。

6、改革政绩评价制度,让地方官员有动力打假。我国曾经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对于地方官员的考核体系也以经济增长为主,这虽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也引发了不少问题。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要求的进一步明确,我国应适当改革对官员的评价体系,减轻其经济压力,增加其打假压力,让地方官员有动力打假,造福百姓。

7、媒体在自律的同时,应接受社会监督。媒体人要有公正之心,真正做到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努力加强自我修养;此外,还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业规则对媒体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贿媒体进行严肃处理。

五、结语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制假售假活动有一个类似库兹涅茨“倒u曲线”的生命周期。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制假活动较少;随着经济增长,制假活动会增加;经济增长到了一定阶段后,制假活动才会逐渐减少。在进入相对发达的社会经济阶段以后,经济、法治、道德、国民素质、教育水平等都制约着制假售假行为。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制假售假活动能够通过市场机制作用自我消减,不过,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而且这个漫长的过程将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为此,面对假货泛滥,我们不应该消极等待,而应完善制度、激发市场各方的打假热情,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缩短“倒u曲线”的进程。

卖假货 被打假 要赔偿 怎么办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卖假货被抓住的话,需要依法进行赔偿。

法律: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假货与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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